01
政策一:“降”——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规定: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 2023年4月30日。
政策解读:
我市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险综合柜员制信息系统”自动核定的降费后费率执行。
02
政策二:“缓”——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规定: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政策解读: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相关企业可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已缴纳4月份费款的企业,可选择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一)按照是否属于税务部门提供的名单,分为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
线上办理:参保单位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特色服务”,登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办理。
线下办理:前往各地经办机构窗口(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二)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截止期为2023年4月30日。缓缴期满后,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31日补缴,免收滞纳金。
(三)缓缴企业无论是否有人员增减变动,在缓缴期间、缓缴期满后,仍按月申报。
(四)对于2022年7月-2023年4月的月度申报,须以2022年度申报缴费工资为前提。
(五)缓缴单位养老保险缓缴期满(也即2022年7月或2022年8月)后,若要单独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缴费单据开具的时候,可以勾选险种缴纳,即单独开单缴纳养老保险。
(六)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在失业保险缓缴政策期限内,单位若要单独缴纳失业保险,可在缴费单据开具时,勾选险种缴纳,即单独开单缴纳失业保险。
(七)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期限内的申报月份数视同实际缴费月份数。
(八)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3
政策三:“返”——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规定: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一)减(裁)员率根据企业返还年度年初和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其中减(裁)员不包括自然减员(退休、死亡)和行政调动转出等情况。
计算方式:2021年减(裁)员率=(2021年期初参保人数-2021年期末参保人数-2021年退休、死亡和行政调动调出人数)÷2021年期初参保人数×100%。
(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的稳岗返还资金应就稳岗返还资金分配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协议,使用人单位受益,共同承担稳就业责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适用“免申即享”模式,应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用工协议、与实际用工单位注明返还资金归属的协议书、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用工人员名单等,并填写稳岗返还申请表。
(三)对参加失业保险不足一年的单位,在计算其裁(减)员率时,可将企业实际参保时间参保人数视同期初参保人数。
(四)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或湖北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参保单位填报的银行账户。如税务部门提供的账户名称与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单位需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04
政策四:“扩”——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政策规定一:
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本级、曾都区不具备启动条件;随县、广水可执行失业补助金政策。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且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以前年度申领过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再次失业后不能重复申领失业补助金。
政策规定二: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申报对象范围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企业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间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与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同一月份取得的不同职业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对同一职业(工种),已经用高等级证书申领过技能提升补贴的,不能再用低等级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证书类型须与该参保职工的工作岗位相匹配。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5
政策五:“贷”——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对个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合伙创业可按每人最高20万元,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捆绑式贷款。
对企业: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解读:
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最高可达到贷款利息总额的五分之三,剩余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承担。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06
政策六:“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规定:
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培训, 深入开展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持续推进各类专项培训。
政策解读:
围绕我市“2236”重点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紧紧抓住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开展企业职工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新技师培训,并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围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脱贫劳动力、新生代农民工、退捕渔民等重点群体,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该项培训补贴从各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和省里若有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来源: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