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万福店农场,各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随政发〔2019〕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随州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随政办发〔2019〕25号)和《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随医保发〔2020〕25号),现就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精神,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基金征缴收入与上年相比不降低,参保率达到96%以上。

二、筹资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调整为83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8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调整为550元/人。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按280元/人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标识为“一般贫困户”的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按140元/人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县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征缴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普通中小学校学生、中职学校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随其家庭整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时限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实行一个保险年度一次性缴纳。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间。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2月底。父母不在省内参保的本地户籍新生儿、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可中途参保,除以上情况外逾期不再征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

五、待遇享受期

缴费期内参保并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中途参保的,自缴费3个月后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规定参保缴费(含免缴)的新生儿,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独立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六、登记流程及缴费方式

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携带参保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各镇(场)人民政府督促各社区、村(居)委会每周将核查无误的缴费人员信息电子表格交至当地医保经办服务机构,由医保经办服务机构按村组开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定单;各社区、村(居)委会凭核定单就近到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缴费。

线上缴费方式:湖北税务手机APP、湖北税务电子税务局、鄂汇办手机APP、邮政储蓄银行手机APP、中国农业银行手机APP。

线下缴费方式:邮政储蓄银行柜面缴费、中国农业银行柜面缴费、村组(社区)收缴归集缴费、自助办税(费)机缴费、税务大厅柜面缴费。

目前,湖北税务手机APP可采用银联卡、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多种渠道进行支付。

七、职责分工

各镇(场、景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及时督促各社区、村(居)委会归集辖区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经汇总核实基础信息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凭城乡居民医保核定单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并张榜公布。基础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的,由各社区、村(居)委会采集基础信息,并对居民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采集信息进行审核和修正,交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服务机构将基础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县税务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征收主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方式、征缴政策的宣传、培训,负责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对各部门提供的特殊人群名单照单全收,严格按名单做好系统身份标识工作。督促各镇(场、景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服务机构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变更)、信息录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认定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对象,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认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

县残联:负责认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将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并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政策。

县扶贫办:要全面准确掌握、及时提供贫困人口基础信息,组织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员参保,监督落实其他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资助资金。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标识为“一般贫困户”中的贫困对象,2021年度参保缴费由县政府每人资助140元、个人缴费140元。

县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提供医保基金征缴和经办服务工作经费。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学生(幼儿)随家庭参保的政策宣传,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已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纳入政府重点督查和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各镇(场、景区、开发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层层分解目标,细化责任,落实任务。要落实“镇(场、景区、开发区)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分级包保工作责任制,确保及时足额完成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任务。

(二)要落实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资助政策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应在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征缴工作启动前,将核实后的资助缴费对象名单提供给县医保局,对其先行录入城乡居民医保系统,确保个人缴费和资助缴费对象不重不漏。

(三)要深入宣传发动。各镇(场、景区、开发区)要召开动员大会,研究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主要新闻媒体,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把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到社区、村、户、人,做到家家明白、人人清楚。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宣传发动任务艰巨,特别是城乡居民筹资标准有所提高,给征缴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缴费,做到应保尽保。税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缴费辅导,发挥“网上、掌上”等缴费渠道优势,引导缴费人员尽量采取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等“非接触式”方式缴费,最大限度减少现场集中缴费,统筹做好疫情期间缴费服务。

(四)要强化征缴纪律。征缴过程中,各镇(场、景区、开发区)要严肃征收纪律,无论谁经手收取的参保资金,都应随收取、随登记、随开票、随入库,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做到人、票、款和录入信息四相符。对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严肃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