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办不到林木采伐许可证,李某仍执意滥伐林木达蓄积41立方米。近日,随县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随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2020年7月20日,李某与随县某公司签订《白杨树买卖合同书》约定,李某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位于随县某山场的白杨树,由李某办理砍伐手续。
随后,李某在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被拒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山场杨树、在山场修路,并将所砍树木运往其经营的木业公司。
经随县林业局现场初步调查报告认定,李某在该山场采伐林木及修路占地现场共计2个小班,采伐面积1.3673公顷,蓄积41立方米。
9月10日,李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9月11日,李某向随县森林公安局缴纳罚款17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经审理后,随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