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复议 化解矛盾推动社会治理

近日,随县检察院和随县司法局联合召开公开听证会,就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解,最终推动当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机关、村委会及公民个人三方的行政复议案件。2018年12月,随县万和镇某村修建通村公路,无力支付村民占地补偿款。该村经村“两委”会、党员及群众代表会表决,决定收取施工人易某35000元用于发放村民占地补偿,并擅自决定由易某在该村河道指定区域采砂400方冲抵村民占地补偿。2019年6月,易某在村干部监督下雇请他人在指定区域内挖取砂石640吨用于道路工程。经价格部门认定为90元/吨。

随县水利和湖泊局认为,该村委会、易某的行为违反《湖北省河道采砂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随县水罚字【201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该村委会、易某违法所得57600元,并罚款10万元。该处罚决定作出后,该村委会和易某均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2020年7月28日,随县水利和湖泊局以原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主体错误为由,撤销随县水罚字【2019】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8月4日作出随县水罚字【20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易某违法所得57600元,并对易某处以10万元罚款。易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复议。

随县司法局受理复议申请后,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参与行政争议化解调处工作。

随县检察院收到邀请后,高度重视,认为做好行政争议化解的前提是厘清是非,决不能为了完成任务而“和稀泥”。

为查明事实,随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到复议机关借阅案卷。通过阅卷,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一定瑕疵,复议申请的理由部分成立,该案具备化解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之规定,随县水罚字【2019】50号处罚决定基本正确。随县水罚字【2020】20号处罚决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也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机关在原行政行为基本正确的情形下,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我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罚确有不当;重新处罚认定的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重新处罚在未告知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的情况下实质上加重了易某的义务负担。行政机关第二次处罚决定,有违依法行政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不利于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

随后,随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多次与水利部门分管领导、法制工作人员和案件承办人沟通,通过客观、公正、中肯的释法说理,促使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认识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后,随县检察院、随县司法局相关负责人来到万和镇,与涉事村委会成员座谈,促使该村村委会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耐心听取易某意见,并告知其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必须坚守法治底线,绝不做无原则迁就,旗帜鲜明地表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的立场和态度,敦促易某直面现实,回归理性。

在公开听证会上,随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当事三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释法说理。最终,随县水利和湖泊局、村委会、易某达成了调解协议:村委会退缴违法所得35000元、易某退缴违法所得22600元;村委会承担罚款70000元、易某承担罚款30000元。经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随县司法局现场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至此,该起可能引发“潜在之诉”的行政争议在检察机关的介入下得以实质性化解。

参加公开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表示:“检察机关介入行政复议案件,结合个案落实执法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是主动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新创举,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和担当,对有效化解矛盾、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值得点赞。”

自最高检部署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行动以来,随县检察院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发挥头雁效应,领导干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诉源治理;注重智慧借助,善借“外脑”,落实公开听证要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能听证、则听证,千方百计以公开赢公信,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